又可能被视为具有经济价值的网络虚拟财产或涉案财产。两者并不矛盾:它有财产属性,不代表交易活动当然合法;能够被评价为有价值的数字资产,也不等于享有人民币、存款、股票那样完整、稳定的法律保护。比特币、以太币等不具有法偿性,不能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,相关兑换、交易撮合、代币发行融资和衍生品业务,也被纳入严格禁止范围。

争议的核心,在于财产和货币本来就是两套不同概念。货币强调法定支付地位,财产则更看重是否具有价值、能否被支配、转移或产生经济利益。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七条提出,法律对数据、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,依照其规定。这为数字资产权益保护留下了制度接口,却没有直接宣布所有虚拟币都属于普通物权,也没有赋予持币人自由买卖、兑换人民币的权利。法律承认网络空间存在可保护的财产利益,并不意味着为虚拟货币交易平台背书。

落到民事纠纷里,法院通常会把交易行为、资产本身和损失后果拆开判断。围绕挖矿、软件开发、代投代购或币币兑换形成的合同,可能因违反金融监管政策、公序良俗或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而被认定无效;合同无效后,也不必然意味着相关款项自动归零,法院仍可能结合双方过错、实际履行情况和损失形成过程处理返还、赔偿问题。部分裁判会承认虚拟币客观上具有交换价值,但这种承认更接近对现实经济利益的描述,并不是确认其具备合法货币地位。

虚拟币的定位更加复杂。盗窃、诈骗、侵占数字资产时,有的案件会围绕财产犯罪展开,有的案件则更强调数据控制、账户权限和计算机系统行为,裁判路径并未完全统一。近年来,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案件已经涉及利用虚拟货币完成资金转换、掩饰犯罪所得等情形,重点在于追究非法经营、洗钱或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等行为责任,而不是认可虚拟币可以替代人民币完成合法支付。对于涉案币、钱包地址、交易记录和兑换所得,司法机关也可能根据案件性质采取扣押、冻结、追缴或退赔措施。
最现实的判断标准不是虚拟币是不是财产这一句而是看取得方式、交易场景和资金流向是否合法。合法取得的数字资产,仍应保存交易哈希、钱包地址、平台账户、身份认证、转账凭证及聊天记录,证明资产归属和资金来源;参与场外兑换、代收代付、承兑搬砖、资金盘拉新,风险则会迅速从投资亏损升级为行政甚至刑事风险。可以把虚拟币理解为具有一定经济价值、但法律保护边界高度受限的数字资产:财产属性可能存在,交易自由并不存在,维权结果也要由具体事实和案件性质决定。
